当前位置:河南热线 > 地市 > 焦作 > 正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找真相 一案三赢暖民心
2023-04-14 18:17:31 来源: 大河网
关注河南热线

大河网讯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顺利调解一起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当即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张某经人介绍于2018年2月到博爱县一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及材料报送工作,并约定劳动报酬为8000元/月,截至2021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15000元,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从2019年7月开始,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案涉工程是由曲某借用被告公司的资质进行实际施工,2019年7月因曲某中途停止施工,为保证工程进度,被告接手涉案工程,并由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要求的工资应扣除2020年初三个月的工资,该期间为疫情封控期,原告未在该工地工作;涉案工程在2020年11月4日经验收合格,原告要求支付工资截至2021年3月不符合事实;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编造各种借口向其索要工资及其他费用,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432700元。

博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844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依据生效判决,向博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款项已执行到位。被告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法院再审。

再审发回重新审理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博爱县法院追加曲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称该纠纷经发包人博爱县某局多次协调,其依据的曲某给其出具的欠条是在博爱县某局协调时出具的。

法官根据原告陈述,先到博爱县某局了解情况,据该局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欠条出具的经过,但提出了涉案工程是因涉及树木补偿事宜,近一年时间处于停工状态,原告在此期间未在工地工作,仅通过微信与博爱县某局对接一些事宜。法官又核实了工程具体验收时间,该工程虽经过验收,但因有少部分工程未完工,实际竣工时间是2021年3月,在验收报告中也有记载。

法官最后又到村里对接受补偿款的村民进行调查,确定了该工程具体停工时间。

庭审时,曲某参加了诉讼,法庭向三方出示调查笔录,确定原告在停工和疫情防控期间只能享受生活费,当庭调解时,原、被告及第三人讲出了案件的实际情况:曲某与案外人王某借用被告的资质进行施工,曲某与王某因工程款利润分配发生纠纷,原、被告虽提交了大量的转账记录,因曲某借用原告的账户,并未备注转账原因,原告工资和曲某借款混淆,导致原告工资算不清楚。

最终法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理清了原告的工资数额,被告和曲某、王某各自应得的工程款,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庭退还已执行被告多支付的工资报酬70000元,该案件了结。法官还积极与博爱某局对接,督促三方完善手续,尽快拿到工程款。(程贵忠)

责任编辑:hN_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