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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生效便发生车祸!“狂飙版”交通事故令人猝不及防
2023-02-16 18:04:54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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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宁某委托朋友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可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及生效,宁某在道路上“狂飙”便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投保和发生车祸前后只相差20分钟,承担的却是巨额赔偿金。

案件显示,宁某驾驶机动车与万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万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万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宁某驾驶机动车超限速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万某负主要责任,宁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宁某一直未找万某协商赔偿事宜,故万某的近亲属张某甲等人起诉:要求宁某、XX财险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经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辆所有人宁某案发时未对车辆投保交强险。2022年8月10日18时02分59秒,涉案车辆保险费用才支付给被告XX财险,而交通事故发生于2022年8月10日17时40分许,故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宁某所驾车辆与被告XX财险之间的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及生效。但因原告万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应依法减轻被告宁某的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宁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万某近亲属张某甲等人死亡赔偿金18万元,医疗费800余元,同时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76万余元由被告宁某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扣除垫付款3万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宁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无法在交强险中获赔。为此宁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宁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注意自己车辆的保险期,及时投保交强险,切莫因小失大。出行时禁止“狂飙”!(岳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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