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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通讯!女子找房东“帮忙套现”,却因拖欠房租“钱被扣”!双方起争执对簿公堂
2022-11-08 15:47:31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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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近日,焦作解放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来,被告王某承租了两层商品门面房拟经营理发店,并进行了全面装修,后原告刘某有意租用二楼经营一家美容店,起初两人认为“理发+护肤美容”联合经营模式易吸引客户,对彼此两家店铺招揽生意均有利,便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原告刘某每月支付被告王某房租5000元,租赁期限1年。谁料,租赁半年后,刘某仅支付了王某1万元租金,为此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租金。但刘某数次表示生意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希望延迟给付租金,为此双方开始产生不愉快。

随后某日,原告刘某急需用钱找到房东“帮忙套现”,王某欣然答应。刘某便通过微信绑定的信用卡扫描王某理发店收款码支出1万元。刘某随即将上述支付截图发给王某,并称“我套个现”。王某回复:“我明天上午回去了,给你转过去”。而被告王某未将前述1万元转给原告刘某,造成此次纠纷。

焦作解放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被告王某占有原告刘某刷信用卡支付的1万元,是基于被告理发店的收款码收取的款项。从形式意义上讲,该款项是原告刘某在被告王某理发店消费后支付的。但客观上,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上述真实的消费合同关系,而是原告以其持有的信用卡非法套现为目的所为。且双方的表述“我套个现”,“我明天上午回去了,给你转过去”,说明双方就非法套现是双方明知的。据此,原被告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为手段,套取信贷资金,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非法套现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同意返回款项,可以得出该款项并非支付租金,否则根本无需进行返还。综上,被告王某占有该1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消费)是虚构的,其继续占用原告的资金没有合法理由。

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无效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故此,原告主张返还该1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明知套现的违法行为而恶意为之,其违法性决定了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双方有租赁合同关系,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依照《民法典》等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1万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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