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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电动车”参数超标 同等责任不同赔偿?看法官怎么判
2022-11-02 17:57:52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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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近日,修武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然双方各负同等责任,但因原告赵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轻便摩托车,法院驳回其要求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的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50%。

2018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豫HX8592小型轿车沿修武县卫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井路口时,与沿新井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赵某(农村居民)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赵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原告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认定其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所驾车辆在被告某财险焦作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在保险期间。交强险中,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分别为110,000元与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主张其责任比例应按50%计算。

修武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所驾驶车辆采用电驱动,最高时速35㎞/h(超过电动车新国标规定的最高时速25㎞/h),装备质量80㎏(超过电动车新国标规定的55㎏),不具备人力骑行,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豫高法〔2018〕372号文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两机动车之间,双方系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此,修武法院遂判决被告某财险焦作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赵某所遭受经济损失中的合理部分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某财险焦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50%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某赔偿。

修武法院积极作为,抽丝剥茧,在厘清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车辆性质,及时定分止争,提高了审判效率。(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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