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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消息!“有能力”偿还个人债务却不履行 担保人被判刑1年6个月
2022-11-01 15:55:07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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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焦作解放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公司的贷款担保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显示,李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该公司申请贷款的担保人,2009年开始以“公司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每年续贷,信誉良好。但2015年A公司出现经营持续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无力偿还银行高达320万元的债务。

2017年,银行将A公司和李某等担保人诉至焦作解放法院,同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偿还银行32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李某作为保证人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至今,被告人李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其间,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名下其他公司的部分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并陆续收到该案外人打款2000万,但李某将该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将该款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偿还银行320万债务)。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收到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后,将该款大部分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个人债务,拒不执行本案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本金320万元及利息,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及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主观恶性比较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综合全案情节,依照《刑法》等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张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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