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解放区法院审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2022-04-07 11:28:38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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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近期,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案件。

据介绍,武某(女)、齐某高(男)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6月登记结婚,后育一子齐某皓。在双方婚姻生活中,由于性格及其他原因时常产生矛盾。齐某高处理问题不理智,多次对武某采取暴力行为。其在一次殴打中,武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场处置,才得以脱身。之后,武某带幼子在外租房居住,两人开始分居。现武某认为家暴行为导致彻底对齐某高失去信心,双方无和好可能,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双方离婚、婚生子齐某皓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18岁止,并支付原告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被告齐某高承认自身错误,表示愿意改正,认为孩子现在还小,希望原告给予一次机会,不同意离婚。

原告武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该院提交了原被告结婚证、孕期彩超检查报告、原被告多次微信聊天记录、录像视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明白卡、110报警通话记录,证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事实存在家庭冷暴力、暴力行为,原告在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打击下,产生坚定的离婚意思。言辞矛盾足以说明被告自私自利、处理问题极端情绪化。

该院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短暂的婚姻生活中,被告不能克制自己的性格,酒后对原告(哺乳期)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伤害原告身体健康,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对夫妻感情严重破坏,导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在案件审理中,虽然被告愿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但是结合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暴力行为情形,原告不予原谅,并经法庭多次对原告调解,被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因此应该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在婚生子抚养问题方面,该院介绍,因婚生子尚处于幼儿哺乳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用更为合适,结合原被告工作收入情况,该院酌定每月1500元。原告提出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的请求过高,该院予以部分支持。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属于过错方,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案情,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过高,对该项请求该院酌定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准许原告武某与被告齐某高离婚;婚生子齐某皓随原告武某生活,被告齐某高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21年6月起至2038年10月止),原告武某对被告齐某高行使探视权有协助的义务;被告齐某高赔偿原告武某精神损害费10000元。

“由于受害人举证不力,我们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的数量不多。”据该院法官孙晓勇介绍,通常情况下,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案件的比例相对较低,“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的情节认定主要是从报警记录、就医、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多受害人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导致家暴事实无法得到认定”。

而当事人武某在家暴诉讼离婚案件中,则表现出较强的法律意识,及时留存了充分的家暴证据,并最终争取到孩子的抚养费,获赔精神损害费,切实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案件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

“家庭暴力行为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因此只要当事人可以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足以让法官确信原告确实遭受了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无和好可能,法官就会判决离婚。”该院法官解释道。(张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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